1)现金及支票.汇票.证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类;
2)信用卡.现金卡等卡类;
3)金融机关的存折以及现金提款卡;
4)包裹上的送达地不易识别为本公司商号,也没有其他文字记载;
5)活的动植物.死的动物或剥制的动物(即标本);
6)人体或人体的一部分.遗体.遗骨.牌位;
7)兴奋剂.大麻.麻药.作用于中枢神经影响精神状态的药物以及其他违禁药物;
8)枪炮.刀剑.武器.兵器.火药类.爆炸物.有毒物.有毒化学物品;
9)医药品.医疗器械;
10)儿童色情画.成人色情录像带以及其他淫秽物品;
11)其运送.进出口受包括经由国在内的进出口国.州.地方自治体的法令禁止或限制的物品;
12)航空.运输公司的运输协议中不允许承运的其他物品;
13)本公司不予承运的物品。
(i) 奢侈品包类,比如;LV、GUCCI等;
(ii) 电子产品类,比如:电视;
(iii) 电子元器件类,比如:测量仪、集成电路板、激光头等;
(iv) 商业性质货件,比如:汽车摩托车配件、仪表、仪器等;
(v) 危险品液体类、喷雾类、气压类、刀具类货件,比如:打火机(不论是否含油)、指甲油、生发水、香水、带气球类、藏刀、厨具刀、野外用刀、瑞士军刀、剪刀;
(vi) 生物试剂类,比如:血浆、血清制品等;
(vii) 古董类,比如古董字画、古董瓷器等;
(viii) 食品类,比如燕窝、食用油、鲜肉、鱼、水果、蔬菜、海鲜干货(如海参、鱼翅等)等;
(ix) 其他类,比如烟、酒、象牙、犀牛角和(镶有象牙和犀牛角的货物)等。